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卫生部:紧急手术医院可代家属签同意书?

导读:卫生部日前印发《病历书写基本规范》,明确规定:为抢救患者,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,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。

发 表 人:
爱投议长 小妖精
发表时间: 2010/02/05 11:17 下一題
截止日期: 2011/02/05 
投票人数: 3 今日点阅: 0
回应人数: 1 总点阅数: 259
本题为单选 
反对,侵犯人权  (by 小妖精)
同意,人命攸关  (by 小妖精)
    
 
 
 
  共有1篇回覆文章 | 我要回应
标题:卫生部:紧急手术医院可代家属签同意书
发表人:爱投议长小妖精 2010/02/05 11:17  
人民网北京2月5日电 据卫生部网站消息,卫生部昨天出台《病历书写基本规范》,3月1日起实施。

“规范”要求,病历书写应当客观、真实、准确、及时、完整、规范。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,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、体征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。

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,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,保留原记录清楚、可辨,并注明修改时间,由修改人签名。不得采用刮、粘、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。

实习医务人员、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,应当经过医院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、修改并签名。

医嘱内容及起始、停止时间应当由医师书写。医嘱不得涂改。需要取消时,应当使用红色墨水标注“取消”字样并签名。

基本规范明确,应用处理软件编辑生成并打印的病历,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录入并及时打印,由相应医务人员手写签名。打印病历编辑过程中应当按照权限要求进行修改,已完成录入打印并签名的病历不得修改。

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,应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。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,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;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,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;为抢救患者,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,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。

卫生部表示,出台“规范”是为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。2002年卫生部曾颁布过《病历书写基本规范(试行)》。新“规范”结合了“当前医疗机构管理和医疗质量管理面临的新形势和新特点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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